日前,河北省自然資源廳關于規(guī)范海上光伏項目用海的通知已發(fā)布,部分內容如下:
為貫徹落實碳達峰、碳中和戰(zhàn)略目標,依法有序促進海上光 伏產業(yè)發(fā)展,提高海域資源利用效能,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海 域使用管理法》《河北省海域使用管理條例》等相關規(guī)定,結合我省實際,現就規(guī)范海上光伏項目用海通知如下:
一、用海方式和用海范圍界定
海上光伏項目主要包括:光伏方陣以及附屬水上平臺、水下 電纜、電纜橋架、檢修通道等配套設施。對于同一樁基固定式海 上光伏項目的光伏方陣,原則上整體確權為透水構筑物用海, 以光伏方陣垂直投影外緣線外擴 10 米距離為界,確定用海范圍。對于單個樁基固定式海上光伏項目有多個場址,或同一場址 在布置光伏方陣時因避讓航道、錨地、潮汐通道以及其他項目用 海等情況,導致光伏方陣確需分片布置的,可按片劃定宗海單元,各宗海單元均以本片光伏方陣垂直投影外緣線外擴 10 米距離為界,確定用海范圍。
與海上風電場、鹽田等已開發(fā)建設區(qū)域進行立體綜合開發(fā)利 用的光伏項目用海,可以每個方陣為宗海單元, 以光伏方陣垂直投影的外緣線為界,確定光伏方陣用海范圍。
樁基固定式海上光伏項目其他配套設施的用海方式和用海范圍,依據《海域使用分類》和《海籍調查規(guī)范》進行界定。漂浮式海上光伏項目,按照節(jié)約集約、避免爭議、方便管理的原則,參照樁基固定式海上光伏項目,合理界定用海方式和用海范圍。